集合競價市場中,是累計一段時間之買賣委託後,再依據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等競價準則進行撮合,成交價的決定乃為能夠滿足最大成交量之委託價,該價以上之買單及以下之賣單均能在該價撮合成交,盤中交易採用集合競價的市場,除了臺灣證券市場之外,馬來西亞、捷克、拉脫維亞、立陶宛、以色列、捷克、波蘭等證券市場,以及東京大阪期貨市場、法國與德國證券市場之交易不熱絡股票,都曾以集合競價為盤中交易之機制。
而逐筆交易市場中,只要新到達的買單委託價,等於或高於市場既存賣單委託價,即可立即成交;同理,新到達的賣單委託價,等於或低於既存買單委託價,也能立即成交。因為只要委託符合成交條件,就能立即成交。許多證券市場採逐筆交易制度,例如:紐約證券市場、Euronext、東京、上海、深圳、香港、米蘭、法蘭克福等證券市場之盤中交易。
觀察國際各股市趨勢,盤中多已採行逐筆連續交易,開盤及收盤則採集合競價,雖然主管機關及交易所已研究多年並充分做好準備,國際各市場以及臺灣期貨與權證市場也採行盤中逐筆交易多年,但對於臺股逐筆交易即將上路,市場參與人包括主管機關、交易所、券商及投資人無不關心其可能的影響,到底逐筆交易對於市場的績效包括波動度、流動性、效率性、交易速度及透明度等有何影響?對市場的優勢何在?而對散戶、專業投資人未來交易是否有影響,又該如何因應?本文將就以上所關心的問題進行檢視與探討。
撮合交易機制對市場績效之影響
市場參與人非常在意市場的績效表現,集合競價與逐筆交易在機制上的差異及其對市場績效包括波動度、流動性、效率性、交易速度及透明度等的影響,在過去的學理與實證上多有研究,但並未有具體的結論到底哪一個機制較具優勢,而是在特定的市場情境與特性以及時間,集合競價或逐筆交易能有較優的市場績效表現,這也說明了為何目前國際各股市在盤中採逐筆交易,而在開收盤使用集合競價。就學理而言,撮合交易時距較短之制度(例如逐筆交易),讓交易者想要交易時的均衡價值與完成交易之價格的差異較小,從而承擔的風險較低。
另因逐筆交易提供較多次的交易機會,從而較能即時反映新資訊,使得價格更接近真實價值,因此同時達到交易量提升、風險降低、效率提升之功能。但是,撮合交易時距較長之制度(例如集合競價),由於每次交易之參與者較多,因此成交價較不容易受雜訊交易之影響,偏離均衡價值之程度較低,從而交易者承擔的風險較低;此外,當資訊傳播充分不確定時, 連續交易之定價誤差(價格偏離均衡價值)較大,由於集合競價彙整較多的委託,其形成之價格較接近均衡價值;而逐筆交易是依據委託到達順序形成價格,而在極短時間內新到達的委託,可能僅反映特定投資者或極少數投資者的信念,這些信念可能是隨機而不是資訊,從而容易形成暫時性的波動。集合競價的機制在資訊不對稱高且逐筆交易無法有效發揮功能時,可提供較有效率的價格發現功能,不過,交易者必須犧牲即時成交的流動性,並承擔較高的資訊成本。
【完整內容請見《會計研究月刊》2019.6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