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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第290期  |  訂閱/退訂  |  看歷史報份  |  北美智權網站
 
 
 
 
專利評析 台灣專利制度能否對工業設計的保護友善些?
   
法規訴訟 2018年英國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一)全球範圍授權才算符合FRAND條件嗎?
   
深入報導 修訂《逃犯條例》讓《一國兩制》崩潰 美國威脅取消香港獨立關稅區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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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專利制度能否對工業設計的保護友善些?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作者30年來在國內努力推動工業設計的保護及相關法制,本文將以國內設計產業需求、幾個主要國家或地區的相關法制、國際間設計專利法制發展趨勢,說明延長新穎性優惠期及開放核准審定後分割對於設計專利發展之必要,另說明一案多設計與一設計指定多物品的申請制度有益於工業設計的保護,能擴大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增強設計專利的保護強度,俾使我國設計專利制度對於工業設計的保護。
※本文摘錄自[我國專利制度能否對工業設計的保護友善些?]

我國專利制度之設計輕忽了工業設計的保護。以專利分割申請的規定為例,2013年修正的專利法放寬發明申請案的分割申請,2019年5月公布的專利法修正條文,更進一步地放寬發明及新型專利審定後分割之適用以及期間。然而,無論是新穎性之優惠期期間延長為「12個月」,或是審定後分割的相關規定都不能適用於設計專利。

新穎性優惠期

目前,全球已實施優惠期制度的國家或地區所採用的優惠期限有6個月與12個月兩種不同的規定,計算基準日也有從本國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不同的規定。在採用單一法制(法律)保護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工業設計)的國家或地區,例如:OAPI、美國及中國,對於發明、新型及設計的新穎性優惠期限都採用相同的規定,美國及OAPI的新穎性優惠期是為12個月,而中國則是6個月;日本、韓國是以不同的法制來保護保護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韓國是發明、新型的優惠期是為12個月,外觀設計專利是6個月。

表1:世界主要組織和國家的新穎性優惠期制度與適用法律

我國的設計產業,除了較大的企業和設計公司有足夠的資源開發創新設計,每一年有許多年輕學子的設計創意經由學校的展覽或新一代設計展而公開發表,也有許多年輕設計師、新創公司為了要實現夢想而透過網路的群眾或平台募資公開其設計。因為這些不確定的因素、市場性或是經費的考量,申請人可能需要較長時間作設計分析、先前技藝檢索與比對(如圖1),再決定是否要申請專利,是要申請新型或是設計專利。

如果創新設計的整體外觀及部分新穎設計特徵都具有獨特的視覺效果(如圖2),可考慮以整體外觀或新穎特徵的部分設計申請設計專利。這些申請專利相關的事務與設計權保護的範圍分析,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準備周全。因此,我國現行設計專利優惠期相關規定實有必要予以放寬,才能維護申請人就其創新設計取得較完善專利保護之可能性。

圖1:新型專利與中國大陸的可折疊杯之先前技藝比對圖

圖2:嘖嘖募資平台的WAYCUP威客杯的設計特徵

核准審定送達後之分割申請

綜觀全球對於工業設計的保護有多種不同的保護制度及申請方式,例如:WIPO及EUIPO的一案多設計申請方式,美國有一申請案多實施例的申請方式(如圖3),而中國大陸則有多設計的合案申請,以及不同物品之成套設計的合案申請,這些單一申請案中可能包含2個以上的設計,或是兩個以上係屬Locarno分類的同一大類的物品之設計。

圖3:美國設計專利申請案有18個實施例

這類的外國申請案進入我國申請設計專利時,因為違反一設計一申請的原則,在TIPO審查委員發出OA之後,申請人除了保留單一設計在原申請案以及修正說明書及圖式之外,還需考慮是否將其他設計分割申請,是將每一設計都申請獨立設計,抑或有些設計可申請為衍生設計,抑或是以整體設計與部分設計提出。

這種多設計的專利申請案一定有分割之必要(如圖4),只是確定保護範圍與分割作業的考慮都需要較長的時間討論與決定,然依現行專利法第130條第2項之規定,設計專利之分割申請,只能於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為之,無法適用核准審定後之分割。

圖4:中國大陸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有10個設計

我國從2012年開放電腦圖像及GUI的設計專利保護,設計業界和專利業界對於這項新的設計標的並不熟悉,有些成組圖像與GUI的界定並不是很明確,圖像之間的變化與近似的判斷,GUI之間的依序變化與不依序變化,依序連續變化與依序變化之間的差異會影響設計權的保護範圍,另外,若GUI中有獨特視覺效果的圖像是否可以單獨申請圖像(如圖5),多個GUI設計是否要分割申請,還是有些GUI設計以參考圖的方式呈現即可。在專利申請實務中,有時候設計專利的說明書與圖式修正本送出之後,很快地就收到初審核准審定,而分割申請還在作業之中,申請人措手不及。

中國大陸的分案申請相關規定,無論是發明、實用新型或是外觀設計專利,都是在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屆滿之前可提出分案申請[3]。美國專利法第121條及第120條是關於分割申請與享有美國較早申請日利益之規定,發明和設計專利的分割申請期限都是在該先申請案(母案)核准專利、放棄或終止訴訟之前。其實我國、美國和中國大陸的設計、新型與發明專利都包含在同一部專利法中,如果設計專利也採用核准審定後分割的制度,申請人就有足夠的時間考慮設計專利的布局與申請。

圖5:我國設計專利申請的原申請案與分割申請案

【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37期:台灣專利制度能否對工業設計的保護友善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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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英國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一)全球範圍授權才算符合FRAND條件嗎?
楊智傑/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作者為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英國上訴法院於2018年10月23日做出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判決,維持了2017年4月英國一審專利法院的Unwired Planet案判決。其中,一個很有趣的爭議點在於,標準必要專利權人必須以誠信協商方式,提出符合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的授權條件,並提出授權要約。但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所提出的授權條件,若是將全球各國的專利組合在一起,提出一個全球範圍的授權條件,這樣的授權是否符合FRAND?英國二審法院同意一審判決,認為這符合FRAND授權條件。
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華為侵害Unwired Planet(UP)的二件標準必要專利

本案中,標準必要專利權人是Unwired Planet(以下簡稱UP),被告為華為。原告UP的標準必要專利,主要是從Ericsson公司取得的全球相關的專利。本案中,UP主張華為侵害了五件標準必要專利,且已經提出合理授權條件,但華為卻不接受,故請求法院核發禁制令,避免華為繼續侵權。華為抗辯,系爭專利並非必要專利,專利也無效,且主張UP並沒有提出合理授權條件的要約(offer)。

本案一審時,在2016年4月以前,經過三個技術審判,確認其中二個專利是有效且屬必要專利,另外二個專利是無效的。

英國專利法院一審判決

由於到了審判前,雙方都無法達成協議,一審的Birss法官只好在判決中處理雙方所提出的授權條件,是否符合FRAND。如果不符合,則法官要幫雙方決定FRAND的授權條件,並解決是否有競爭法的爭議,亦即,UP是否犯用其優勢地位(dominant position),沒有遵守FRAND授權承諾,而應駁回所請求的禁制令救濟?

華為主張Unwired Planet濫用優勢地位的理由有三:(1) UP啟動授權協商時,並沒有明確指出華為到底哪裡侵害了專利,且沒有具體提出授權要約,遑論提出符合FRAND的要約;(2) UP最後提出的權利金方案,仍然過高和不合理;(3) UP不恰當的將英國的標準必要專利與其他國家的標準必要專利合併,要求華為接受全球授權。

Birss法官在2017年4月5日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長達166頁。該判決中最重要的地方有下述三點:

  1. 有意願且理性的當事人,會接受全球範圍的授權,UP所提出的全球範圍的專利組合的授權,對於華為這種公司來說,屬於FRAND的授權。因此,UP有權堅持這樣的授權條件。反之,華為所堅持的只針對英國專利的授權要約,並不符合FRAND的授權。
  2. 但是,UP所提出的權利金卻過高,因而本案適合由法院來幫忙雙方決定全球的FRAND授權金費率。
  3. UP在相關市場具有優勢地位,但在權利金談判過程,包括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核發禁制令,並沒有濫用其優勢地位。

Birss法官進而綜合運用各種複雜方法,幫雙方決定出了一個全球範圍的適當的FRAND權利金,並且也討論,如果上訴法院認為不應該採取全球範圍的授權,則Birss法官也幫雙方決定了針對英國範圍的適當FRAND權利金。

2017年6月7日,Birss法官核給了對華為的禁制令,禁制期間直到華為與Unwired Planet簽署全球範圍、法院所認定的FRAND授權條件的授權協議為止,但若在上訴期間,該禁制令暫停生效。

Birss法官認為全球範圍的專利組合授權符合FRAND

本案其中第一個爭議點就是,Birss法官同意,全球範圍的授權是符合FRAND授權條件的。

針對UP和華為的具體情況,Birss法官認為,UP的標準必要專利組合,涵蓋了歐洲大部分地區、俄羅斯、土耳其、中國、日本,大部分東南亞國家、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和墨西哥。不過,其專利組合就沒有涵蓋到非洲、南美洲、東歐。整體來說,UP專利涵蓋的國家範圍,與華為的事業範圍並沒有很大不同。

華為雖然主張,其製造手持設備的地點主要在委內瑞拉,但Birss法官認為,委瑞內拉只是組裝,大部分的零件生產自中國,輸出到委瑞內拉組裝,而中國是UP專利組合所涵蓋的地區。

Birss法官承認,UP專利組合涵蓋的地區,比起華為、三星、Ericsson等這種全球型公司,確實比較小。但是UP專利組合也沒有小到,需要與更大的專利組合為不同的對待。UP專利組合涵蓋的範圍還是夠大,大到如果要針對每一個專利去談授權,是不切實際的。而且,就算專利組合的涵蓋地區範圍比較小,以及所涵蓋的標準必要專利數量較小,其實可以反映在FRAND授權金費率的調整就好。

Birss法官在幫雙方衡量FRAND授權金時,是採用「有意願之授權人」(willing licensor)和「有意願之被授權人」(willing licensee),推測他們在洽談授權時,面對專利組合涵蓋範圍較大或較小,會希望採取全球授權嗎? Birss法官認為,UP專利組合涵蓋的專利數量夠多、地理範圍夠大,故理性的、有意願的被授權人,應該會接受全球範圍的授權。不過,就算採取全球範圍授權,也可以針對不同地區的銷售採取不同的權利金,但這不影響採取全球授權。同樣地,就算全球型公司如華為,將組裝工廠設置於專利組合未涵蓋的國家,也只會影響權利金計算的考量,但不影響有意願的授權人會接受全球範圍的授權契約。

Birss法官認為,每一個國家逐一洽談授權不符合效率,且後續必須追蹤許多不同的權利金計算與支付,將付出更多的成本,沒有一個理性的企業會選擇這種方式。【本文未完,完整內容請見《北美智權報》237期:2018年英國Unwired Planet v. Huawei案(一)全球範圍授權才算符合FRAND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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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逃犯條例》讓《一國兩制》崩潰 美國威脅取消香港獨立關稅區地位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為了不讓《逃犯條例》修訂案順利通過,香港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分別於5月11日及14日兩度占據會議室、滋擾會議進行,並兩度與建制派議員發生衝突。兩次持續數小時的混亂、推擠,成功阻撓《逃犯條例》修訂法案委員會展開會議。
然而,民主的勝利是短暫的,不管港人及國際社會強烈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草案,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完全不理會這些反對的聲浪,用盡各種方法希望強行通過。5月20日,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對媒體公開宣佈,要繞過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於6月12日將《逃犯條例》修訂案直上立法會大會恢復二讀審議,強行立法的味道濃厚。
其實,不只大部分香港民眾、民主派議員,就連許多歐美國家的政府單位也表示關注及提出嚴正警告,怕條例一旦通過,會影響在香港工作、讀書、居住的外國民眾之權益及安全。其中美國反對態度最為強烈,認為《逃犯條例》一旦通過,即違背了《香港關係法》,並指出若美方認為香港沒有履行兩地簽訂條約的責任,香港自主不再足以令美國按照《政策法》提供有別於中國大陸的特惠待遇,美國總統可透過行政指令停止《政策法》繼續生效,或影響美國視香港為獨立關稅區的地位。

5月6日,就中美貿易談判議題,美國總統川普在其推特 (Twitter)上表示:「 Renegotiation is not acceptable! More Tariffs are coming soon, HONG KONG will be included in next rounds.」有相當濃厚的警告意味,香港如果失去獨立關稅區的地位,對美、中、港三方都是一場災難,就連台灣也會被殃及。

為反對修訂《逃犯條例》,2019年4月28日,民陣發起第二次遊行,民陣表示遊行有13萬人參加。維基百科

50年不變

究竟美國國會為什麼建議檢討香港的獨立關稅區地位?這要從中英聯合聲明、「一國兩制」的由來及這幾年來香港所發生的一些政治及社會事件說起。

香港自1997年7月1日政權從英國轉移至中國手中後,即成為中國的特別行政區 ,這就是一國兩制的由來,意指在一個國家之下有兩種截然不同的制度。「兩制」主要指的是資本主義制度及社會主義制度,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中國政府必須要確保其社會主義制度不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施行,讓香港之前在英國殖民地時代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維持「50年不變」。這些基本政策,後來都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加以規定。

如果講淺白一點,「一國兩制」的原則保障了香港的高度自主與自由,這個可以分經濟與政治兩個層面。在經濟的層面,保障香港在貿易、財政金融事務上享有高度自主權;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來確保香港能繼續奉行資本主義經濟及貿易制度,以及容許貨物及資金繼續自由流通。香港仍然保留自由港和獨立關稅地區的地位,擁有本身的海關邊境,與貿易夥伴所協定的關稅優惠、以及其他類似安排亦繼續僅只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至於政治上的自由,主要是指伴隨一國兩制提出來的「港人治港」。「港人治港」就如同其字面的意義,在英國政府交出政權之後,接下來會由香港特區政府來管治香港,而非由中國政府接管。

《香港關係法》的誕生

《美國-香港政策法》(United States–Hong Kong Policy Act),又稱為《香港關係法》、《美港關係法》,它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為美國國會於1992年通過的法案。《香港關係法》的由來是鑑於在1997年7月1日英國結束對香港的管治後,香港主權即會被移交,成為中國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美國政府因此重新擬定對港政策,重新審視香港的地位。美國國會當年通過的《美港關係法》承認「香港獨立關稅區」,將香港區別於中國大陸,在一國兩制框架之下,支持香港人權、民主與自治,保障香港生活方式及美資在港營商。

根據《香港關係法》,美國政府承認中英聯合聲明,並繼續視香港為一個在政治、法治、經濟、貿易政策方面與中國大陸完全不同的地區,並在對外政策上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國政府區別對待。像是香港特區護照獲美國承認,申請赴美簽證也會獲獨立看待;香港可在美國出口管制下購買敏感技術,但要確保無不當用途。

然而,《香港關係法》有一暫停機制,根據香港關係法第202條(美國法典 - 外交第5722條),美國總統如果認為香港自治情況不足以有別於中國大陸,總統有權簽發行政命令中止此法;如美國總統認為香港已恢復自治,亦可恢復此法。

醞釀重訂或取消《香港關係法》:從2004 ~ 2019

早在2004年,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否決0708雙普選後,美國國會曾討論重訂香港關係法。其後於2013年斯諾登事件後,分析家也曾一度認為美國可能會廢除香港關係法以反擊。到了2015年,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CECC)指,北京政府「8.31決定」介入香港政制發展,並指控香港警察在雨傘運動期間攻擊示威者,建議美國重新考慮香港獨立地位之條款。2016年,CECC再指出,因應香港議員被取消資格及銅鑼灣書店事件,或須修改香港關係法。唯中國外交部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上述報告,表示中國政府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香港事務屬於中國內政,任何外國無權干涉。

到了2018年,美國國會美中經濟暨安全檢討委員會(United State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US-China Commission或USCC)提出,應重新審視香港獨立關稅區之地位與政策,以及限制潛在軍用之高科技售到香港。但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對美國政府單邊主義非常有意見,批評一個國家擾亂國際多邊貿易秩序,林鄭又指香港是美國最大之貿易順差來源地,請美方三思。

進入2019年,香港政府強行修訂《逃犯條例》引來國際社會猛烈抨擊,而USCC更是特別就條例修訂發表報告,除了將修例提升至危害美國國家安全層次,更首次提及《逃犯條例》一旦修訂通過,將危及途經香港靠岸補給的美國海軍安全,更重申美國總統可按《政策法》規定,以行政指令取消對香港的特別待遇,包括獨立關稅區地位。這次美國明確指出修例違反《政策法》,已為香港拉響警號,以川普的迫力觀之,實不宜掉以輕心。

《一國兩制》崩潰 中港界線模糊 美國警覺危險 台灣也要關心

修訂《逃犯條例》應該是壓垮《一國兩制》制度的最後一根稻草。美國之所以給予香港獨立關稅區的地位及政策,最主要是美國視香港與中國為兩個不同的個體,政治及經濟都是如此,但一旦《逃犯條例》修訂通過,等如中國已干預到香港的司法,在界線如此模糊的情況下,美國當然會想到廢除《香港關係法》將香港與中國視為同一國的。

此外,華為事件也是導火線之一。據媒體報導,在調查華為財務長孟晚舟事件時,美國發現孟晚舟持有4本中國護照及3本香港特區護照,而孟晚舟只使用香港特區護照申請美國旅遊簽證出入美國和加拿大。由於基於《香港關係法》:「香港特區護照獲美國承認,申請赴美簽證也會獲獨立看待;香港可在美國出口管制下購買敏感技術,但要確保無不當用途。」如今發現孟晚舟不使用中國護照,只使用香港特區護照進出美加,不禁讓人懷疑有利用香港特殊地位來掩飾其不法陰謀之嫌。

此外,軍事及科技上也是一大考量。USCC於2018年11月14日發佈的年度報告,其中第三章第四節為香港章節,建議美國商務部撰寫報告,檢討現時民用和軍用的高科技輸港貿易問題,同時也要探討現時美國把香港和中國視為不同關稅區域所帶來對美國出口管制是否足夠;第二項則是建議與英國、歐盟和台灣成立的跨議會組織來進行檢討中國是否履行基本法並制定報告,其中特別需要關注法治、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和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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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和零售業如何迎接數位轉型挑戰?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產業界正在面臨數位轉型及AI化挑戰,日前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舉辦的「32nd MIC FORUM SPRING」,邀來產業專家分享應用現況及趨勢,當天與會的研華科技共同創辦人何春盛及台灣精誠資訊副總經理班鐵翊不約而同提到,數位轉型需要靠「想像力」,而成敗的關鍵在於企業老闆的「領導力」!

研華科技何春盛:數位轉型要最先考慮速度

研華科技共同創辦人兼執行董事何春盛出席今年MIC趨勢論壇時指出,數位轉型能為製造業帶來新動力。想要成為產業中的「顛覆者」,必須找到主流趨勢、顛覆性的技術,或是發展創新的業務模式,這三個條件也是觸發產業典範轉移的關鍵。當年Apple崛起的原因,正是掌握了簡約設計的主流趨勢、SSD和IOS的顛覆性技術,還有iTune和App Store的業務模式創新,才會讓Apple與Sony兩者之間出現「死亡交叉」。

圖一、研華科技共同創辦人兼執行董事何春盛
吳碧娥/攝影

何春盛認為,企業必須透過顛覆性創新找尋第二曲線,串流媒體服務商Netflex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1997年以DVD租賃事業起家的Netflex,2007年推出平台產品WatchNow,Netflix當時利潤僅6700萬美元,仍堅持砸下4000萬美元進行平台技術投資,2010年時,WatchNow平台訂閱人數已超越DVD訂閱人數,堪稱完美的第一、第二曲線交接棒。不過即使平台事業獲益良好,仍受限於平台版權問題,2013年Netflex決定轉型自製內容,進入了另一波事業的高潮,2016年自製原創影集「紙牌屋」推出後,結合物聯網、消費者互動等獨特元素大獲好評,投資者蜂擁加碼,股價不斷攀升至今,Netflex持續創造了完美的第二曲線。

圖二、透過顛覆性創新找尋第二曲線
圖片來源:2019/5/9「32nd MIC FORUM SPRING:數位轉型產業應用分享」,何春盛簡報

數位轉型的關鍵就是不斷尋找企業成長的第二曲線、第三曲線,以科技創新驅動指數性成長。何春盛指出,如果你所在的產業上尚未出現「顛覆性改變」(Disruptive Change)跡象時,可引進數位工具進行「數位優化」(Digital Optimization);但當你所屬或鄰近的產業即將出現顛覆性改變時,公司沒有別的選擇,只能勇敢地採取「數位轉型」(Digital Transformation)。無論數位優化或數位轉型,公司都必須安排適當的組織調整、編列足夠的預算和明確的目標。最重要的是,「速度」是數位轉型時最優先的考量,因為時間就是最貴的成本。

「數位化變革是一條困難而且孤獨的路」何春盛如此說道。但是透過數字化轉型,每家公司都可成為科技公司,數位化轉型不只是投資ERP、CRM、APP,而是全公司上下的組織管理變革,數字化轉型數位轉型除了要有「想像力」與「論述力」,成功關鍵在於「領導力」,企業領導團隊必須有找出策略、有效率治理公司的能力。

精誠資訊班鐵翊:數位轉型需要想像力

台灣精誠資訊副總經理班鐵翊則強調,零售業面對數位轉型AI化時,最重要的思維是「想像力」,他建議業者先訂定各階段的目標、尋找數位轉型人才,以及落實企業基礎架構。面對智慧新零售時,應該讓消費升級、體驗優先,先收集消費者360度的資料,再發展AI。企業數位轉型是老闆的責任,初期對員工會增加工作負擔,必須由上而下(TOP-DOWN)串連全通路才能實現。

圖三、台灣精誠資訊副總經理班鐵翊
吳碧娥/攝影

班鐵翊首先指出,數位轉型新零售必須以連接「人」、「貨」、「場」三大元素為原則,並以大數據作為三者的連結,而這三大元素會相互影響:在人跟貨之間,要創造更多顧客消費及場域的客製化訊息,才能正確製造產品及降低生產成本;在人與場之間,需以Online搭配Offline,再加上各種智慧設備,進行消費體驗、互動體驗和訊息蒐集;在貨與場之間,則要將適合的商品放在適合的場域展示銷售。數位新零售的目的,就是培養顧客多元化的消費方式,並從中蒐集、發掘更多有價值的資訊。

圖四、數位轉型新零售:連接人、貨、場
2019/5/9「32nd MIC FORUM SPRING:數位轉型產業應用分享」,班鐵翊簡報

大陸生鮮零售的O2O應用

班鐵翊提到,阿里巴巴旗下生鮮新零售平台「盒馬鮮生」,就是利用大數據及零售科技重構「人、貨、場」,解決生鮮電商的痛點。在「人」的部分,盒馬鮮生建構了線上線下數據生態共享,讓消費場景升級增加客戶體驗,培養客戶形成新的消費習慣,並對客戶群進一步的精準劃分;而在「貨」的部分,盒馬鮮生建構出「3公里、30分鐘」送貨上門模式,以全自動物流模式搭配機器學習演算法,優化送貨的配送路線;在「場」的部分,盒馬鮮生門市背後還有一個物流配送中心,支持線上的銷售,讓線下門市同時也是線上貨倉。

美國、日本的對話式商務應用

零售業數位轉型另一種常見作法是對話式的商務應用。班鐵翊舉例,美國連鎖速食業者Taco Bell曾與通訊軟體Slack合作,導入對話機器人TacoBot,不只能夠向顧客推薦菜色、推薦門市,還能整合Slack上其他朋友的訂單,促進交易。日本知名便利商店Lawson則與微軟第五代AI聊天機器人「小冰」攜手,短短24小時內成功發放100萬張優惠券,達到日本當時全國人口的1%。根據統計,過去拿到優惠券的消費者中,實際會去兌換的比例不到10%,但加上「小冰」的客製化對話後,兌換率大幅提升到47%。

圖五、Taco Bell利用對話機器人TacoBot引流。
圖片來源:Taco Bell

班鐵翊認為,零售業數位轉型AI化,可運用科技來簡化作業流程、提升效率,加入智慧科技應用後,確實可提高顧客消費體驗,並能更輕易蒐集更多消費者行為。不過,數位轉型也不需要被神化,因為台灣零售業者忙於日常營運,沒資金與時間進行科技投資,還有線上與線下的認列與分配機制不易達成共識,因此台灣零售業者在科技面仍屬「追隨者」而不是「創新者」,在最佳實踐(Best-Practice)尚未出現前,大部分業者還是抱持著較濃的觀望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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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大:38年職業生涯,參與並見證矽谷、臺灣、大陸三次�{業起飛

 
進入5G時代,企業專網市場成長可期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最遲一年以內,台灣就會開始標售5G頻譜。不過,因為4G已經投入太多資金,回報又不如預期,許多電信業者對於5G似乎興趣缺缺。其實,如果能夠把握新興的企業專網市場,深化與企業用戶的合作關係,電信業還是能在5G時代扭轉頹勢的。

隨著韓國、美國的5G正式進入商業運轉,全球主要國家可望在2019、2020年陸續進入5G時代。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MIC)資深產業顧問兼主任張奇分析,比較起來,東北亞國家的發展腳步相對較快,除了與美國爭搶5G頭香的韓國外,日本的NTT DoCoMo為了明年東京奧運轉播的商機,也立下在2020年以前推出5G商用服務的目標。此外,歐盟也要求各成員國在2020年時,至少要有一個城市提供5G服務,中國大陸也計畫在2020年全面開展商用5G。

5G看似風風火火,對電信商來說卻是苦不堪言。張奇笑說,「現在從電信業聽到對5G的說法都是『惡評如潮』,因為4G當初投資的錢都還沒賺回來,結果現在又要投資5G了!」

從用戶貢獻度(ARPU)來觀察,電信商從4G上獲得的收益,確實少得可憐。根據NCC統計,到2018年底,國內電信業4G的每月ARPU只有478元,幾乎與3G的445元相當(圖1)。換句話說,2018年母親節的「499吃到飽」活動,固然吸引不少3G用戶移轉到4G,但也犧牲了自己的利潤。值得注意的是,就過往2G、3G的經驗來看,ARPU都各花了6年、10年的時間才腰斬,但4G卻是從2014年開台以來,不到5年就達成這個「里程碑」。未來的5G能否扭轉這個慘況?沒人敢打包票。

電信業在4G的獲利十分有限

圖1:2005~2018年台灣行動電話每月用戶貢獻度(ARPU)變化(單位:新台幣元)
資料來源:http://www.ncc.gov

另外,為了達成5G高速度、低延遲的傳輸目標,張奇分析,5G基地台的密度以及電力的需求,將分別比4G增加1.6~2.7倍及2.8~4.7倍。因此,包括英國、韓國的5G頻譜標售價格,都壓在4G的50%以下,日本更是以不競標的審配制分配頻譜,目的就是要減輕業者的網路佈建成本。

但無論如何,5G的時代已然到來,電信產業勢必得做出回應;最重要的,就是擺脫過往對消費用戶的重度依賴。張奇就預估,5G時代中,電信業的營收結構,可能從目前的七成消費用戶/三成企業用戶,轉變為消費者、企業各半。

企業專網市場,未來將高速成長

企業用戶的行動專網市場,才是5G時代的新藍海。MIC資深產業分析師李建勳估計,從2018年開始,全球的行動專網市場,將以每年18.5%的成長率擴張,2025年時將達到372億美元的規模;而GSMA對全球電信營運商的調查,也有超過60%的業者,認為企業市場將是5G的重要營收成長來源。

所謂的行動專網,指的是為了企業內部的垂直應用需求而規畫建置的行動網路基礎設施,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完全隔離非指定用戶進入,網路安全與控管度非常高。在運作型態上,可以分為由電信商主導、透過切片技術(Network Slicing)讓企業用戶享有專用網路的MVNO(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或是完全由企業依照需求自行規劃、再透過系統整合商建制的Standalone。以後者來說,企業本身已經是準電信營運業者,包括美國、德國、日本也規劃了直接提供給企業使用的專網頻譜。

圖2:NEC、KDDI、大林組正在進行5G用於建築營造業的實驗
資料來源:NEC, KDDI, Obayashi conducts remote construction trial using 5G

目前,德國的BMW已經宣布將在122個工廠建置5G專網以優化生產流程;日本的NEC則是看準企業對專網的需求,推出名為「Smart Connectivity」的新服務,結合電信業者協助企業建置專網。從去年2月開始,NEC就聯合日本第二大電信公司KDDI以及日本最大的營造公司大林組,進行遠距操作建築機械的實驗。在實驗中,營造商可以在電腦前,觀看5G訊號回傳的建築工地4K影像,再遠端遙控工地現場的無人機具。這套實驗預計進行至2020年三月,若能滿足低延遲、高影像準確度以及作業效率的要求標準,就有機會投入實際的建築作業。

NEC、KDDI、大林組的合作,也許可以作為台灣的電信業和資通訊產業發展5G的借鏡。若只是單純提供硬體或者訊號傳輸,市場競爭力較弱,難以創造超額利潤,但若能把軟、硬體結合、積極向外尋找機會,為企業用戶的垂直應用需求量身打造專網,就能夠脫離低利潤的泥沼,成為5G時代的領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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